沈xx、洪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
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
执行裁定书
(2017)闽0203执1880号之一
申请执行人:沈xx,男,1962年10月17日出生,汉族,住福建省安溪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薛燕燕、汪玗莹,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执行人:洪xx,男,1978年1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上海市虹口区。
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6)闽0203民初5745号申请执行人沈xx与被执行人洪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息及费用共计241903元,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、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;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,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;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,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、房产、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。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洪xx名下银行账户金额共计142714.37元,收取诉讼费1350元、执行费3529元,剩余执行款137835.3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沈xx。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审判长 吴兆安
审判员 林伟斌
审判员 林旺坚
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
书记员 陈晗